竞买规则发表于:2017-11-28 |
本公司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,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对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进行拍卖。为方便竞买人参加竞买,现就有关竞买事项告知如下: 一、竞买人资格 1、境内竞买人:应持有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证明书、法人授权委托书;与拍卖标的相适应的竞买资格或条件的证明。 2、境外竞买人:应持有境外公司之政府注册文件、银行资信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。 3、特殊标的竞买人:视标的性质,国家、省、市、地方或委托人对竞买人资格有限制的,按要求提供相应资质文件。 二、《拍卖公告》:本公司的拍卖会通过报纸或者其他的新闻媒介发布《拍卖公告》,公告期的长短视具体标的及委托人的要求确定。 三、办理竞买手续:竞买人可以在本公司发布的《拍卖公告》规定的时间内持上述资格文件到本公司申请办理竞买手续。 四、《拍卖资料》:本公司每期拍卖会均印有当期拍卖会资料供竞买人查看及参考。 五、看货看样: 1、本公司依照国际惯例,按照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,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。 2、按规定竞买人有权查验拍卖标的、查阅有关拍卖资料。竞买人参加应价,视为已行使前款权利并认可拍卖标的现状。 3、竞买人看货看样,服从本公司安排。 4、动产:竞买人须遵守本公司仓库管理制度,不得损坏拍卖标的,否则须加倍赔偿。 5、不动产:由本公司安排竞买人进行实地考察,应维护现场的秩序,听从现场人员的指挥。 六、拍卖价格及佣金: 1、起拍价:即拍卖会上由拍卖师报出的第一个价格。本公司负责印制报价单在拍卖会开始前发放,竞买人须预先估价,准备好自己所能承受的最高价参加竞投。 2、保留价:亦称“底价”,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到达保留价时,拍卖不成交。 3、成交价:即拍卖会上经拍卖师落槌确认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。 4、佣金:按每项拍卖标的标明的佣金率乘以5-25%成交价计收。 拍卖采用“价高者得”的交易方式,所以一经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,不得反悔。否则,须承担法律责任。 七、拍卖方式: 1、增价拍卖(又称英格兰式拍卖),即拍卖师宣布每一项拍卖标的(编号)的起拍价,竞买人举号牌应价,以最高应价“三声报价”落槌成交。 2、无估价拍卖(无底价拍卖),即拍卖师不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,竞买人对拍卖物直接出价,以最高应价“三声报价”落槌成交。 3、减价拍卖(又称荷兰式拍卖),即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的起拍价,每个价格报三次,在无人应价时,拍卖师逐次降低报价,以首次应价落槌成交;若有两位或以上竞买人同时应价,则改为升价拍卖方式,以最高应价“三声报价”落槌成交。 八、拍卖程序: 1、有意竞买者应按拍卖公告的要求于拍卖会前缴付相应的拍卖保证金,并携带相关资料办理竞买手续。 2、拍卖当日,竞买者应准时抵达拍卖会场,凭“拍卖保证金收据”领取“号牌”和拍卖资料。未成交者在拍卖会结束后,退回我公司所发的“号牌”后可退回保证金;成交者,保证金转为成交款。 3、拍卖开始,拍卖师按当期拍卖资料进行拍卖。 4、拍卖师报出起拍价,若连报三次无人应价,做流拍处理。 5、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须当场签署“拍卖成交凭证”,凭“拍卖成交凭证”与本公司当场签署“拍卖成交确认书”并缴付款项,退回竞买号牌。 九、结算: 1、买受人缴付定金后,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款;(特殊约定除外,拍卖资料注明)。 十、提货及移交: 1、买受人于拍卖当日或第二天支付全款的,本司即开出发票,联系委托单位即可办理预约提货。 2、用汇票或支票付款,须在全款转入本公司账户后才可办理提货。 3、买受人提货前,委托方要求缴纳“出货安全保证金”的,在缴纳“出货安全保证金”后办理出货手续。出货须自备运输工具,费用由买受人承担。 4、房地产类在买受人付清全款后,本公司将成交款付给委托单位后,清场事宜按拍卖前的约定进行,拍卖前约定清场的由委托单位负责清场。没有约定清场的由买受人自行清场。 5、房产的过户:买受人付清拍卖价款及佣金后,买受人持本公司出具的文件到“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”办理过户手续,深圳以外的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。 十一、违约: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违约,其拍卖保证金不予退回,另根据《拍卖法》第三十九条,本公司征得委托人的同意,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。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,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;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,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并差额。 十二、特别说明:本公司按照拍卖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及移交,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和品质、质量、数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,敬请竞买人务必亲自查验拍卖标的现状,自行判断是否参加竞买,竞买人应价或出价均视为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。 |